问:2014年7月被离婚净身出户后,前夫为了弥补婚生子,想给儿子在北京昌平买下一套68平方米的商品房。(他把钱给了我)于是我拿着资料去建委,因为保险断交,所以没能拥有购房资格。我就用了前夫的购房资格,房本写的也是他的名字,只不过房本由我保管。2018年得知前夫在房本下来后的几天又补办了一个房本,拿去做了抵押贷款。法院只保护抵押权,现在房子要被拍卖了,我该怎么办呢?
答:根据你的描述,你前夫是为了弥补儿子才买的房子,但登记在了你前夫自己的名下,此时该房屋属于你前夫个人所有,并非你儿子。
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。因此,你前夫出钱买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,从法律上来说,这就是属于他个人的房产。虽然他自称是给孩子买的,并将房产证交由你保管,但这并不影响他行使自己的处分权。如果你们的离婚协议中没有对于房产的相关约定,法律也无法强制你前夫在离婚后,必须通过购房为你和你儿子进行补偿,这一切都是自愿行为。因此,你前夫用自己的房产去办了抵押贷款,现在因贷款不能归还而被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,法院依法拍卖,并无不当。
但如果你们在离婚协议中约定,你前夫需要给孩子购买房屋,鉴于你前夫购买的这套房屋已经被法院拍卖,那么你可以根据协议内容的约定,要求你前夫重新为孩子买一套房屋并登记在孩子名下。建议你找前夫沟通,如果他愿意,也可以考虑通过其他方式对你们的孩子进行补偿。